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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海生与马良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生,马良,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生,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马良,男,1968年4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刘建伟,女,1968年9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于海生与马良、刘建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马良、刘建伟于2017年6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海生15000元(已经给付完毕)。以货款70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开始每年的6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海生15000元,到此款给付完毕止。同时申请执行人于海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马良、刘建伟没有履行上述双方约定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于海生有权按原(2014)北民二初字第00678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