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宁拓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冷相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拓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冷相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408号原告:辽宁拓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3号2206室。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冷相宇,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拓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冷相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拓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辽宁拓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