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金升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升,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068号原告:张金升,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影,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地下室。负责人:劳伦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影,女,该公司客服经理。原告张金升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金升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