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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577-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小强、何志琼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强,何志琼,朱婷婷,陶锭,刘繁繁,李九程,李九峰,何超,合肥大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577-95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强,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何志琼,女,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执行人:朱婷婷,女,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陶锭,男,汉族,1995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刘繁繁,女,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李九程,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李九峰,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何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合肥大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凌云路合肥海邦电器有限公司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96457372K。法定代表人:梁占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陈小强、何志琼、朱婷婷、陶锭、刘繁繁、李九程、李九峰、何超与合肥大业电器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等争议八案中,经查,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375-385号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大业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大业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 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