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姜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甲,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海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洁、高宇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4国道自西东行,行至海阳市徐家店镇十字路口处,与前方等红绿灯的朱某驾驶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姜某甲受伤。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检验:被告人姜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8.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于2017年2月20日被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4国道自西东行,行至海阳市徐家店镇十字路口处,与前方等红绿灯的朱某驾驶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姜某甲受伤。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检验:被告人姜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8.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于2017年2月20日被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某甲供述,2016年5月12日20时许,其在家喝了约半斤白酒和两瓶啤酒后驾驶三轮车沿204国道自西东行,行至徐家店火车站路口处,看到一辆大货车在等红灯,其感觉头晕没来得及刹车直接撞在大货车尾部。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没有车牌号码,其也没有驾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2日21时02分,其驾车沿204国道自西东行,行至徐家店镇十字路口处,其停车等红灯,其通过反光镜看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没停车,“嗵”地一声,摩托车撞在其驾驶车的尾部。其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3、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告人姜某甲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8.7mg/100ml;朱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4、勘验笔录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于2016年5月12日21时15分至21时40分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拍摄了照片一组,客观真实反映了事故现场状况。5、书证(1)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接警单证实,本案系由朱某报案,被告人姜某甲被传唤归案。(2)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姜某甲未确保安全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甲于1973年3月26日出生。(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姜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案发后依法抽取了被告人姜某甲的血样。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爱妮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