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国光与孙超、张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光,孙超,张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680号原告:赵国光,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孙超,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济宁市兖州区鑫源汽修厂,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张雪杰,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孙超之妻)原告赵国光与被告孙超、被告张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国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基于与被告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国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赵国光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