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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世萍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萍,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730号原告:孙世萍,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原告孙世萍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