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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章雄与黄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章雄,黄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958号原告:殷章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继谱,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青山。原告殷章雄与被告黄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章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继谱、被告黄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章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并偿付占用期间利息(从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按月息30%,计息54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黄青山是亲戚关系。2014年12月,黄青山称其急需资金30万元周转,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19日,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主要内容为:黄青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月利率30%,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等。同日,原告向黄青山指定银行账户转入30万元。2015年6月24日、7月3日,黄青山二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19日止。因黄青山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剩余利息,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黄青山口头辩称,我与原告是老表关系,原告所诉借款情况属实,所借款项是我前妻刘红所用,我与刘红已于2015年5月28日离婚,目前还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未还,同意分期分批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黄青山承认原告殷章雄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即从2016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其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青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章雄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殷章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8元,由被告黄青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796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