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安伏岭与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蒙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伏岭,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蒙爱清,莫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457号原告安伏岭,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覃一卿,贵港市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凤凰城A幢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莫金华,执行董事。被告蒙爱清,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莫金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伏岭与被告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蒙爱清、莫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蒙爱清、莫金华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5日,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