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严金凤与汪庭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凤,汪庭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严金凤,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庭锁,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严金凤与汪庭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庭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皖18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庭锁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