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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553号张军:你向我院申诉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执行的其与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院长期未执行到位,请求上级法院立案监督。本院对该案已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盐城中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众和公司财产,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内均无存款、且被多家法院冻结,其房产均设定抵押,部分房产已被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拍卖。本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盐城中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盐执字第0014-1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0月9日,盐城中院向响水县中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医院停止支付所欠众和公司的工程款1300万元。由于众和公司私自支付工程款926.12万元,盐城中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盐执字第0014-3号裁定书,裁定:响水县中医院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926.12万元范围内,向你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响水县中医院已赔偿800万元款项。此外,响水县中医院与众和公司间工程款尚未决算。本院已向盐城中院提出以下监督意见:1.由于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措施间隔时间较长,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四查;2.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你如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直接与执行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