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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学锋与徐进前、李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锋,徐进前,李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66号之一原告:肖学锋,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徐进前,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智,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肖学锋与被告徐进前、李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学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进前的起诉并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锋撤回对被告徐进前的起诉。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