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881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张某,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雨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