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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昌飞与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飞,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037号原告:刘昌飞,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孟福,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刘昌飞与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昌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刘昌飞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爱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