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昌飞与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飞,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037号原告:刘昌飞,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孟福,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刘昌飞与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昌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刘昌飞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爱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