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顾惠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顾惠琴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644号原告: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YA1215787C,住所地北京东路42-2号万润达商务楼二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宏,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惠琴,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顾惠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