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庆成、王加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成,王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加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加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加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加友在中国工商银行16×××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