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中段64号。法定代表人:鲜洪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翠华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田绍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新庙村三社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新庙村三社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