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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孔祥强、赵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平,孔祥强,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平,女,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16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铖,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祥强,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武夷嘉园5栋1门902室。被执行人:赵丹,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武夷嘉园5栋1门902室。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孔祥强、赵丹已按照(2016)吉0105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艳平与被执行人孔祥强、赵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2016)吉0105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