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明辉、刚兴花与吴克锋、吴兴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辉,刚兴花,吴克锋,吴兴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62号申请人:李明辉,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人:刚兴花,女,生于1989年11月23日,藏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区人,现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吴克锋,男,生于1994年1月1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吴兴富,男,生于1966年5月2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45号。法定代表人:步英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明辉、刚兴花与被执行人吴克锋、吴兴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克锋、吴兴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吴克锋、吴兴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8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