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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横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45号申请执行人:横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峰县岑阳镇**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毛某某,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横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毛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