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丹阳金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钱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57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34286-8,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凤坛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6833X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992139-7,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牌路98号。负责人:沈春方,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1322744P,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1022K,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丹阳金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839047,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法定代表人:李云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188XP,住所地镇江丁卯桥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杜大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44156839,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路3-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7812755U,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东方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0051451A,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6803-2,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全强,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原审被告:魏新,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丹阳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现住丹阳市。原审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1759620G,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姜巷。法定代表人:钱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钱志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原审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丹阳金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钱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经本院释明其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宽审 判 员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奚松伟书 记 员 桂江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