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广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7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广富,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贵春、倪龙飞,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广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广富及其辩护人李贵春、倪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广富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间,为牟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的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利用“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张某、王某1、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牵线搭桥,先后向广州、江西、河南等地多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共计47889751.9元,税额6225667.73元。归案后,被告人胡广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广富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8万元。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广富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广富开庭时自愿认罪,无实质性辩解。辩护人对定罪方面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广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胡广富构成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广富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间,为牟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的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利用“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张某、王某1、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牵线搭桥,先后向广州、江西、河南等地多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共计47889751.9元,税额6225667.73元。其中,已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34239822.02元,税额4451176.46元。被告人胡广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广富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李埝粮管所的临时工,张某是所长。通过张某认识了河南的杨某、王某1。2014年11月份,张某帮其注册了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还帮忙找来代账会计管某。公司手续办好后,一直未实际经营,张某让其在家中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告诉开票信息,发票开好后交给张某,有时杨、王某2也会来拿票,一直开到2015年6月份。只记得开票的公司有广州的,其他外地的记不清了,与这些公司都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一个月开一回。张某说每月给2万元开票费用,但一直没给。2、胡广富辨认王某1、杨某笔录,证明胡广富辨认出王某1、杨某就是其所称的“小王、小杨”。3、同案人张某(东海县李埝粮管所所长)的供述的辩解,证明胡广富通过其介绍与王某1、杨某相识,王某1、杨某让胡广富也注册公司开票卖。胡广富的公司成立以后,就是帮王某1、杨某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实际业务。每次开票都是王、杨通过其联系胡广富,或者把开票信息发过来,其把信息转给胡广富开票,票开好后,银行往来款由河南人操作。开票好处费都打到其账户上,按照票面金额0.7%给好处,其在中间赚0.1、0.2个点。发票开给广州鑫想商贸有限公司、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汝南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钢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晓帝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壮明贸易有限公司等。“广富”公司与上述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就是为了赚取开票费用,总共得了20多万元的好处费,都打到其银行卡上了。4、同案人王某1(河南省慰氏县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和表哥杨某从张某那里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票上的购货公司资料是“刚刚”和“刘二闯”给其的,“刚刚”给过其广东“鑫想”、“谋成”公司的资料,别的记不得了。“刘二闯”给其的是汝南“顺宏”公司,其认识东海的胡广富。5、同案人杨某(河南省慰氏县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和王某1向张某买增值税发票,交易有两年时间,中间断断续续的,买来的发票再由王某1销出去,下家有多少其不知道,其只记得有广州公司、上海的公司、江西奉新的公司。6、证人管某证言,证明张某找其让其帮助注册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并为该公司代理记账。7、证人廖某(奉新县宋埠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是熊某弟弟熊福祥招商到宋埠镇的,当时是宋埠镇的工作人员拿着梁某宁邮寄来的身份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因注册有限公司要两个股东,当时就拿了方某的身份证在工商登记上挂了他名字,到宋埠镇来的梁某宁和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宁(身份证号码)不是同一个人。8、证人熊某(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是宋埠镇财政所所长廖某带着梁某宁于2014年7月14日注册成立的,公司没有具体厂房、办公地址,在奉新县县城武装部附近租了一间房开票。9、证人冯某(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证明其不知道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地址在哪,其是在熊某在武装部附近租的一间屋子里做账,熊某在那里开票,根据发票显示公司多了很多玉米、小麦存货,但是其从来没看到过公司拉过玉米、小麦。10、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办理开户时,其未到现场,之前不知道该事情,也未从该公司领取任何费用,其曾经到宋埠镇财政所办事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在老乡廖某处。11、证人唐某1、唐某2、黄某、唐某3、唐某4、屈某1经的证言,证明均系直系亲属关系,均否认经商,否认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对各自账户下大量的资金交易往来无法解释。12、东海县国税局提供的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9日至6月27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3份,发票金额47889751.9元,税额6225667.73元。13、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32×××26)的开户资料、银行账户(10×××53)交易明细,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该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9日至7月13日多次收到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账号25×××13)汇来款项,随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又将该款项汇入户名为唐某1的账户(62×××33);2015年4月14日、15日该银行账户4次收到广州钢胜贸易有限公司(账号44×××52)汇来款项,随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又将该款项分别汇入户名为邓燕平的账户(62×××74)、薛某的账户(62×××70);2015年6月23日、26日该银行账户多次收到广州晓帝贸易有限公司(账号44×××17)汇来款项,随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又将该款项汇入广州引润商贸有限公司(账号44×××92)。14、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32×××26)的银行账户(10×××53)交易明细、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5×××13)交易明细、唐某1的账户(62×××33)交易明细,证明资金先从唐某3银行账户转到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又转到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到唐某1的银行账户,唐某1的银行账户转回到唐某3银行账户。15、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明胡广富在侦查机关缴纳人民币8万元。16、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6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至6月27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3份,涉案金额47889751.9元、税额6225667.73元,其中受票公司为广州鑫想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涉案金额2109439.8元、税额274227.2元,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涉案金额18310726.46元、税额2380394.28元,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涉案金额8971658.75元、税额1166315.9元,广州钢胜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案金额999787.6元、税额129972.4元,汝南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涉案金额2999322.09元、税额389911.91元,广州晓帝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涉案金额11929985.87元、税额1550897.87元,广州壮明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涉案金额2568831.33元、税额333948.17元。17、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奉新县鹏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注册成立、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宋埠镇宋埠街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梁广宁(身份证号码)、股东方某(身份证号码)。18、汝南县国税稽查局提供的汝南县顺宏商贸有限公司认证清单,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32×××26)提供给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185份,金额18310726.46元、税额2380394.28元。19、汝南县国税稽查局提供的汝南县宏远商贸有限公司认证清单,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32×××26)提供给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30份,金额2999322.09元、税额389911.91元。20、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广州晓帝贸易有限公司进项发票认证情况表,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32×××26)提供给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120份,金额11929985.87元、税额1550897.87元。21、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广州钢胜贸易有限公司进项发票认证情况表,证明东海县广富饲料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32×××26)提供给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10份,金额999787.6元、税额129972.4元。2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胡广富到案经过情况。23、被告人胡广富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对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广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胡广富成立公司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出售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广富构成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广富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广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广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广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广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广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培培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