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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聪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更297号罪犯黄聪,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百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钦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周剑锋、李杜伟、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荣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该犯主要从事普通劳动和医护卫生员工种,能服从警察管理,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182.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钦平审判员  潘倩红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