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汉志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汉志,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027号申请执行人赵汉志,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冬辉。本院在执行赵汉志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汉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534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静超代理审判员赵伟代理审判员刘玉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