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玉萍、李丹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峰区人民法院,李玉萍,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文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玉萍。被执行人李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萍、李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萍、李丹拒不执行(2012)文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李玉萍、李丹名下价值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