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6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赵瑞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被执行人于5日内自行腾空、搬离违法建筑物。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2元,共计人民币80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安区郭杜街办长里村集体建设用地1.01亩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钰审判员  康公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