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财保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民与被申请人袁长伟、刘爱侠、袁宏伟、田猛、刘爱丽、田锐、杨海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民,袁长伟,刘爱侠,袁宏伟,田猛,刘爱丽,田锐,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77号之二申请人:王兴民,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袁长伟,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爱侠,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袁宏伟,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爱丽,女,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杨海英,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兴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长伟所有的冀XX号小型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保险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兴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长伟所有的冀XX号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