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宝珠与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珠,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珠。被执行人: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珠与被执行人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案款50000元全部给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民终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