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行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琼02行初534号 原告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帝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垚,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俊,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岩峻,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广明,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华文,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伟,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伟,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文开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俭,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毅,该局法规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其与被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其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亚兴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吉 红 审判员 陈兴科 审判员张维青 z9siwachj9zcdw7ilq二Ο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邢诗诗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吉红校对:邢诗诗印刷:邢诗诗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2日印制 (共印14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