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永创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永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59号之一原告:天津永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三单元-46),组织机构代码06124750-9。法定代表人:刘明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29246A。负责人:孙爱军,经理。原告天津永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永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永创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岳小鹄审 判 员 陈树亮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