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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辛明华、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明华,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辛明华,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宝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