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善芝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善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85号申请人:周善芝,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武安镇(李玉海妻子)。本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玉海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在富、张焕凤,被告李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23号判决,判决被告李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在富、张焕凤共同赔偿申请人李玉海229510.37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周善芝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5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