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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耿超与高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超,高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819号原告:耿超,男,1988年4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国际,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超诉被告高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超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