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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玉华与丁宁、张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宁,蔡玉华,张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宁,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华,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群,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丁宁因与被上诉人蔡玉华、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宁签收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但截止交费期��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郭 宏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