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5执26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法强、崔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法强,崔路生,马小凤,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6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法强。被执行人崔路生。被执行人马小凤。被执行人边江。本院在执行杨法强与崔路生、马小凤、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小凤名下登记有牌照号为京N×××××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小凤所有的牌照号京N×××××别克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春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