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平广与梁导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平广,梁导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谢平广,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导文,男,汉族。关于谢平广与梁导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9181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梁导文、刘雪梅位于梅州嘉应东路正泰花园第三栋B座303房(不动产权证号0100024934),该房产已办抵押,暂不能处置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失信惩戒,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梁导文、刘雪梅位于梅州嘉应东路正泰花园第三栋B座303房(不动产权证号0100024934),该房产已办抵押,暂不能处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