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云甲、李某、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云甲,李某,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31号原告:于某,女,1973年9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云甲,男,1972年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李某,女,1973年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云乙,男,1990年7月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于某诉被告云甲、李某、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