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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云甲、李某、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云甲,李某,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31号原告:于某,女,1973年9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云甲,男,1972年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李某,女,1973年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云乙,男,1990年7月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于某诉被告云甲、李某、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