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段左勇重庆考思考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段左勇,任巧,重庆考思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6448号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38615。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江霞,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左勇,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任巧,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左勇(系任巧的丈夫),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考思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1幢16-1,注册号500112000092238。法定代表人:任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左勇(系该司监事),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荣公司)与被告段左勇、任巧、重庆考思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思考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江霞,被告任巧、考思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是被告段左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左勇、任巧向原告清偿代偿款19100元;2.被告段左勇、任巧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第1项款项付清时止,以尚欠代偿款19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判令被告考思考公司对上述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日,段左勇、农业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今荣公司签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段左勇向农行申请分期资金30万元用于装修,分期付款期数为24期,自段左勇使用分期资金支付之日起算,今荣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段左勇与今荣公司签定了《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今荣公司为上述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债务等提供保证担保,今荣公司代段左勇向农行还款后,自代偿次日起段左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今荣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今荣公司因为追偿债权产生的含诉讼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佣金、执行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段左勇承担。另外,任巧与段左勇系夫妻关系,任巧在《共同还款及同意抵押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承诺在被告段左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今荣公司还款时,愿意共同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被告考思考公司与今荣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考思考公司对段左勇上述贷款后今荣公司垫款、资金占用费等承担连带反担保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按约提供了贷款资金,段左勇于2013年7月3日使用分期资金30万元,但段左勇没有按约还款。截至2015年9月22日,今荣公司按约承担了担保责任代段左勇向农行垫付了36400元的银行欠款。段左勇仅向今荣公司偿还了17300元,尚欠19100元,也尚未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为维护今荣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段左勇、任巧和考思考公司共同辩称,段左勇向农行借款30万元用于装修属实。段左勇没有按时向农业银行还款,由今荣公司代为偿还了36400元。段左勇已经向今荣公司偿还了17300元,尚欠19100元。段左勇与任巧系夫妻关系,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考思考公司系担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巧,监事为段左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因为我们现资金困难,对外负债较多,无法立即归还。本院认为,段左勇、任巧、考思考公司承认今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今荣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今荣公司要求段左勇、任巧共同偿还代偿款191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5年9月23日至付清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考思考公司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左勇、任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100元;二、被告段左勇、任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的代偿款191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重庆考思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段左勇、任巧的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段左勇、任巧和重庆考思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