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浩、王济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浩,王济星,赵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182号申请人:张浩,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济源市。被申请人:王济星,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赵小瑞,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浩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济星、赵小瑞所有的位于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沁园路邮电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济星、赵小瑞名下位于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沁园路邮电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价款交到法院指定账户)。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张浩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