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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开印与被告旬阳县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开印,旬阳县仙河镇人民政府,陈伦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43号原告:贾开印,男,193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仙河镇。诉讼委托代理人:栗时朝,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旬阳县仙河镇人民政府。单位住所地旬阳县仙河镇。法定代表人:陈浩,镇长。第三人:陈伦根,男,47岁,农村居民,住旬阳县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开印与被告旬阳县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开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旬阳县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开印撤回对被告旬阳县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贾开印承担。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