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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利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利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34号原告:天津市利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南。法定代表人:刘书忠,董事长。被告: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医药医疗器械园滕旺四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吕文陆,经理。原告天津市利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利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宇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