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昭琼、欧阳腹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昭琼,欧阳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肖昭琼,男。被执行人欧阳腹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昭琼与被执行人欧阳腹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74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74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