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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昭琼、欧阳腹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昭琼,欧阳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肖昭琼,男。被执行人欧阳腹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昭琼与被执行人欧阳腹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74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74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