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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跃东、龙海市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东,龙海市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王跃东,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卓径大道海湾太武城18幢1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11183562。法定代表人:傅华,职务经理。执行申请人王跃东与被执行人龙海市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4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海市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李军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碧虾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