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运生、朱志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运生,朱志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783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新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群,男,该公司客户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男,该公司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李运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朱志凯,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生、朱志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立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梓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