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姜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伟,姜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771号原告:闫红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姜占朝,男,成年,住栾川县。原告闫红伟与被告姜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予以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红伟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方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云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