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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路兵与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兵,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行初4号原告刘路兵。委托代理人汤道波,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富康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良,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胡继波,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家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洲,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路兵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路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汤道波,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庭负责人胡继波,委托代理人董家友、周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路兵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判长 谈 强审判员 周丽丽审判员 刘国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