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政松与葛永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松,葛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政松,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永文,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政松申请执行葛永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