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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住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冯勋俭。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青县潍高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曹乃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桓台果里金霞建材厂申请执行标的1661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