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宇与孟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孟凡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486号原告:张宇,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孟凡东,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宇诉被告孟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7000元,约定次日就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7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借原告7000元整,约定次日16点之前还款。被告孟凡东没有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16日,被告孟凡东应急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第二日16:00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还了1000元,尚欠6000元未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7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被告已偿还1000元,实际尚欠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7000元不能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款项为6000元。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付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借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开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明光市农业银行,账号:23×××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凡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方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