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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余国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6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国华,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5年2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国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余国华在本市越秀区法院德政中路与文明交界处的明记甜品店内,乘被害人钟某不备,将其放在身旁凳子上的1个背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及其他物品)。被盗物品未能缴回。201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余国华在本市越秀区德政中路人行道处,乘被害人陈韵晴行路不备,将其放在挂包侧边插袋里的1部华为荣耀畅玩5X(移动4G)16G移动电话(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75元)盗走,后销赃挥霍。201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余国华在本市越秀区德政中路287号档,乘被害人孙某不备,将其放在靠近门口桌子上的1部苹果IPHONE664G移动电话(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57元)盗走。后被便衣警察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余国华具有累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国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国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国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国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国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责令被告人余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675元给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钟江波1000元、陈韵晴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子枫 更多数据: